(2015)西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胡晶侵权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胡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黄燕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晶,女,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岗街5号3-5-2。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09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