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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卫鸿与天津蓟县远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鸿,天津蓟县远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丁卫鸿,居民。被执行人天津蓟县远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蓟县渔阳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梁福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卫鸿与被执行人天津蓟县远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14)蓟民初字第710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7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