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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庄景雄与深圳光明晟大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景雄,深圳光明晟大五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庄景雄,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光明晟大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马玉龙,经理。再审申请人庄景雄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光明晟大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庄景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