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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明星与陈为民、林幼婵、福建闽发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星,陈为民,林幼婵,福建闽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222号原告陈明星,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为民,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幼婵,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福建闽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星与被告陈为民、林幼婵、福建闽发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为民、林幼婵、福建闽发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福州星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为民、林幼婵、福建闽发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福州星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