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顺恩与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刘顺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20-8。负责人:赵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顺恩。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顺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立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山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薇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重庆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