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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某琴与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黄某图、黄某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琴,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黄某图,三黄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08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琴,系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某皮革店经营者。被执行人一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图。被执行人二黄某图。被执行人三黄某红。申请执行人黄某琴与三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黄某图、黄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一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454862元(以下皆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支付货款利息22260.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32.82元,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548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共计488103.2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72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黄某图、黄某红名下价值495325.2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