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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成子与崔长军、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子,崔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民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韩成子,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崔长军,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韩成子与崔长军、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昌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崔长军、王晓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韩成子借款30000.00元;二、崔长军、王晓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韩成子借款3000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7月2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三、崔长军、王晓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崔长军、王晓辉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刘忠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在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14年3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晓辉银行存款11700.00元,2014年4月29日扣划王晓辉银行存款1600.00元。并已于2014年4月14日、6月30日、9月1日分次转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刘 力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