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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扎西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刑初字第80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西某。2015年9月1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扎西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扎西某在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与双元街交汇路口,在被害人杨某埋头耍手机等红绿灯之时,趁其不备,徒手抢走杨某价值人民币4916元的“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一部,被告人扎西某逃逸,在逃逸途中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被抢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案件照片、身份信息、价格鉴定、户籍信息、工作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扎西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扎西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抢夺罪的事实、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扎西某犯抢夺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扎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抢财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扎西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扎西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 莉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加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