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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与天津金禹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60号原告: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法定代表人:李海川,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天津金禹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号。原告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诉被告天津金禹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