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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柴爱华与国际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爱华,国际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68号申请执行人:柴爱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国际旺,男,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爱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际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执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