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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金鸿农资有限公司,张映明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金鸿农资有限公司,张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核稿:事由:拟稿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化州市。法定代表人:董超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林光,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金鸿农资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张映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映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金鸿农资有限公司、张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金鸿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73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映明对上述款项承担58368.5元及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35元及执行费1651元。但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金鸿农资有限公司、张映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金鸿农资有限公司、张映明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358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