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新民、李朝阳、李向阳、陈强、赵风光申请执行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元,李新民,李朝阳,李向阳,陈强,赵风光,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异字第16号异议人李坤元,男。申请执行人李新民,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男。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申请执行人赵风光,男。被执行人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学廷,男。本院在执行李新民、李朝阳、李向阳、陈强、赵风光申请执行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李坤元于2015年7月28日对本院查封的渑池县城关镇孟岭村南寨农民住宅楼北23号、南27号、南28号车库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李坤元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坤元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智 伟审判员 吕 光 民审判员 上官万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亚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