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XX与廖辉、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廖辉,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陈丕活,李显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廖志彬,韦美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XX,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惠勤,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辉,农民。被告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张琪,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韦振彪,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25号。负责人刘波,总经理。被告陈丕活,农民。被告李显枝,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那香居委屯苏一队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2031509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6号。负责人陈英豪,总经理。被告廖志彬,农民。被告韦美丰,农民。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蓝文雄,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12楼。负责人孙中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泰光,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廖辉、被告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陈丕活、李显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廖志彬、韦美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答辩提出其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立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双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