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执仲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超超与被执行人威海大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超超,威海大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仲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孙超超。被执行人:威海大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超超与被执行人威海大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大海电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高区劳动仲裁(2015)威高劳人仲案字第2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