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勇、施娜娜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施娜娜,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408号原告:赵勇。原告:施娜娜。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79号65幢。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施娜娜诉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施娜娜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施娜娜撤回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