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海卿与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卿,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卿,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钱忠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卿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