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义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5日23时43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MVV3**两轮摩托车沿310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河桥,被告人马某某摔倒。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81.38mg/100ml,马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23时43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MVV3**两轮摩托车沿310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河桥,被告人马某某摔倒。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81.38mg/100ml,马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建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