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明小红与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小红,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明小红,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0721。被执行人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明小红与被执行人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租金76906.8元、受理费1724元及将商铺归还。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现法院依法将商铺归还给申请人管理、使用,申请人已确认商铺收归其所有,尚欠租金76906.8元、受理费1724元未还,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肇封法执字第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燮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