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邹剑与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邹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剑。委托代理人胡开凤,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邹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苗劲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原鹏、赵春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赵春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