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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时德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燕贵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德生,燕贵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856号原告时德生,女,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理人黄庙生(系原告丈夫),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昂,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贵祥,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吴川,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德生诉被告燕贵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六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芳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德生的委托代理人徐昂、被告燕贵祥、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德生诉称,2014年12月26日7时56分许,被告燕贵祥驾驶牌号为皖NZXX**小型普通客车于崇明县新河公路、新中路路口与原告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被告燕贵祥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5801元。原告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燕贵祥赔偿。原告对自己的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险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病史资料、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3、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4、被告驾驶证、行驶证;5、交通费票据;6、单位误工证明、劳动合同;7、户籍信息;8、车辆损失确认书、修理费票据及清单;9、代理费票据。被告燕贵祥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依法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7时56分许,被告燕贵祥驾驶牌号为皖NZXX**小型普通客车于崇明县新河公路、新中路路口与原告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定:被告燕贵祥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时德生无责任。事发当日,原告入院治疗。2015年6月24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时德生于2014年12月26日的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震荡后综合症,构成XXX伤残。2.给予被鉴定人时德生休息期6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事发后,被告燕贵祥曾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另查明:牌号为皖NZXX**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7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300000元。本院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5434元,两被告表示应扣除伙食费及非医保部分费用。本院经对原告提供的票据审核,扣除伙食费,核定医疗费为15082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0元/天×22天),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两被告认可每日营养费30元。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原告的伤情,核定营养费为900元。四、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3549元(3059元+70元/天×7天),两被告认可每日护理费60元。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花去护理费3059元,由护理费票据佐证,应予确认。出院后的护理费,参照本地区护工市场标准,核定护理费为3479元。五、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5000元(2500元/月×2个月)。两被告认可每月误工费2020元。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原告提供的误工损失证据,核定原告的误工费为5000元。六、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95420元(47710元/年×20年×10%),两被告酌情认可残疾赔偿金66974元,原告表示同意两被告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故残疾赔偿金为66974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交强险内优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被告表示过高,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致残,已造成一定后果,现根据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及事故责任,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八、物损费:原告主张物损费1300元(衣物损300元,车辆修理费1000元),两被告对车辆修理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对衣物损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关于衣物损,应考虑折旧等因素,酌定为200元。故物损费为1200元。九、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458元,两被告认可300元。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及鉴定地点、时间、次数,酌定交通费为458元。十、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3000元,被告燕贵祥表示应由保险公司负担,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表示不属于理赔范围。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花去鉴定费3000元,属合理费用,应予确认。故鉴定费为3000元。十一、代理费:原告主张代理费5000元,后调整为3000元,被告燕贵祥表示不同意赔偿,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表示不属于理赔范围。本院认为,原告的代理费用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且已实际发生,但不能超过应当预见到的范围,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核定代理费为3000元。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04533元。本院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燕贵祥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时德生无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燕贵祥驾驶的车辆已向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先行赔付,应予支持。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由被告燕贵祥承担。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双方当事人认可和本院确认的数额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时德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479元、残疾赔偿金66974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458元、物损费1200元,合计92111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时德生医疗费5082元、住院伙食补助44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9422元;三、被告燕贵祥赔偿原告时德生代理费3000元,扣除被告燕贵祥已给付的现金2000元,被告燕贵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时德生人民币1000元;四、原告时德生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6元,减半收取计1508元,由原告时德生负担333元,被告燕贵祥负担1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