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金秀与张耀永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秀,张耀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魏金秀,女,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张耀永,男,住太康县。魏金秀申请执行张耀永离婚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金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