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异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甘肃金土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金土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元一诚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异字第0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甘肃金土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兴德。委托代理人刘文海。申请执行人甘肃元一诚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委托代理人王海健。被执行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林。异议人甘肃金土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酒业公司)认为本院在执行(2007)甘民二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时,将查封的金土地酒业公司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并变卖未果的财产以物抵债,移交元一公司的执行行为不当,特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异议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异议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异议人提出撤销异议的裁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维奇代理审判员 孙国峰代理审判员 耿翠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