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位素与徐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位素,徐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52号原告林位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琪,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位素诉被告徐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发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位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钟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