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守章与祁家全、合肥友信乳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守章,祁家全,合肥友信乳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626-1号申请执行人潘守章,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祁家全。被执行人合肥友信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祁家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4000元、利息2613元、代理费5000元、诉讼费2766元、执行费1010元,合计85389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家全、合肥友信乳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85389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