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大为水电安装队与金华市智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大为水电安装队,金华市智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大为水电安装队。负责人:张贵军。委托代理人:吴文理。被告:金华市智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大为水电安装队诉被告金华市智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尚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大为水电安装队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