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83号原告邓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