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宏盛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方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石市宏盛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方鹏,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炳炎,朱文杰,朱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宏盛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鹏,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告)方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延安路28号。代表人石云送,行长。一审被告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51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董事长。一审被告朱炳炎。一审被告朱文杰。一审被告朱晓刚。上诉人黄石市宏盛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方鹏与被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一审被告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炳炎、朱文杰、朱晓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黄石市宏盛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方鹏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黄石市宏盛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方鹏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王建明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