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富华与朱鉴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富华,朱鉴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卢富华,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斌,郁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鉴锋,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白木村委庙后村**号。原告卢富华诉被告朱鉴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志浩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富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鉴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4日20时,被告朱鉴锋饮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该车无保险)由郁南县都城镇城区往白木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S279线都城庙后村路段时,碰撞对向由卢钜芳驾驶后停放在路边的粤W8A***号牌小型轿车,造成朱鉴锋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鉴锋对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钜芳不负事故责任。由于被告朱鉴锋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至今没有赔偿给原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680元、车损鉴定费500元、拖车、停车费960元,合共131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郁公(交)认字(2015)第D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该事故的责任认定等情况。3、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被告朱鉴锋饮酒后严重醉驾情况、血液含酒精量情况。4、价格鉴定书,拟证明粤W8A***号牌小轿车损失情况。5、收据、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已支付车损鉴定费和支付拖车费、停车费等情况。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受损车辆车主是卢富华。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告朱鉴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复印件。被告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20时,被告朱鉴锋饮酒后(酒精含量平均值343.7069mg/100ml)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该车无保险)由郁南县都城镇城区往白木村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S279线都城庙后村路段时,碰撞对向由卢钜芳驾驶后停放在路边的粤W8A***号牌小型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卢富华),造成朱鉴锋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3月11日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郁公交认字(2015)第D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鉴锋对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钜芳不负事故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核定。根据原告的赔偿请求项目及提交的证据,核定原告卢富华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费11680元;2、车损鉴定费500元;3、拖车、停车费960元。以上合计为1314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朱鉴锋没有支付过赔偿款给原告卢富华。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鉴锋对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钜芳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划分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本起事故中,造成原告损失13140元,因被告对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被告朱鉴锋赔偿给原告卢富华。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鉴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鉴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富华1314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鉴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醒林卢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