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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和与被告前郭灌区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和,前郭灌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刘 洪 和 与 被 告 前 郭 灌 区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刘洪和委托代理人:曹晗被告:前郭灌区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宇委托代理人:特格喜委托代理人:许培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和与被告前郭灌区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缓交),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志新审判员  房 辉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