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方园与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华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园,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华荣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杨方园。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明,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商水县老城路北段与纬一路交叉口。被告西华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伟,职务:经理地址:西华县人民路西段。原告杨方园诉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了本案。原告诉称,2014年12月份,原告分两笔把5万元现金投到西华县荣威担保有限公司,西华县荣威担保公司给原告出具收据,收据上记载的借款人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为西华县荣威担保公司,投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年收益率为12%,借款期限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又和原告续签了借款期限,续签的期限后,二被告仍没有偿还原告。故原告依法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且本案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查明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华荣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方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沐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