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诚与被执行人贺延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张诚,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XX,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贺延伟,男,1979年11月22日,汉族,大学文化。申请人张诚于2015年9月23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执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张诚与贺延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6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XX一次性偿还张诚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8000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张诚自愿全部放弃。现该案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的执行(2015)延川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