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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王继云、徐广新、于滨、金美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金美玉,于滨,徐广新,王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金美玉被执行人于滨被执行人徐广新被执行人王继云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金美玉、于滨、徐广新、王继云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