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褚凤、张明英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褚凤,张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晓健,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褚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明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8月8日作出(2015)芜经开行非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决定执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褚凤、张明英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褚凤、张明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芜经开行非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