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苗友与江银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53号原告:程苗友,男,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银林,男,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原告程苗友与被告江银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2015年11月1日,江银林驾驶皖HJ5X**号小型客车沿2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KM+60M处与行人程苗友发生碰撞,致其重伤,原告现在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需要巨额医疗费。皖HJ5X**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程苗友因交通事故受重伤,怀宁县交警部门认定江银林在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原告程苗友医疗费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