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严廷与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廷,俞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严廷,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俞鹏,男,44岁,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廷与被告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廷撤回对被告俞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严廷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强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王慎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