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严廷与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廷,俞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严廷,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俞鹏,男,44岁,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廷与被告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廷撤回对被告俞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严廷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强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王慎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