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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华根、黄和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刘华根,黄和兴,戴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华根。被执行人黄和兴。被执行人戴远凤。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华根、黄和兴、戴远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