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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56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洁英,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被告候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赵某某。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