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宋超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2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路文丽。委托代理人李晓朋。被告宋超。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宋超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曹国家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