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斌与官仁滨、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官仁滨,黄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10号原告:周斌。委托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仁滨。被告:黄建国。原告周斌与被告官仁滨、黄建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官仁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1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元;二、判令被告黄建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斌委托代理人李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仁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黄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20日,被告官仁滨经被告黄建国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若债务人逾期归还,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8月6日,原告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3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官仁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被告黄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元,由被告官仁滨、黄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施通畅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