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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佳璐诉被执行人贾泽荣、贾锦军、王喜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璐,贾泽荣,贾锦军,王喜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660号申请人张佳璐,男,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庙湾村。被执行人贾泽荣,又名贾鹏程,男,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庙湾村。被执行人贾锦军,男,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庙湾村。被执行人王喜莲,女,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庙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佳璐诉被执行人贾泽荣、贾锦军、王喜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5)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河审判员  王锐强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