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佳璐诉被执行人贾泽荣、贾锦军、王喜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璐,贾泽荣,贾锦军,王喜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660号申请人张佳璐,男,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庙湾村。被执行人贾泽荣,又名贾鹏程,男,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庙湾村。被执行人贾锦军,男,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庙湾村。被执行人王喜莲,女,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庙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佳璐诉被执行人贾泽荣、贾锦军、王喜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5)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河审判员 王锐强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