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60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某,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