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108-1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尚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卢振军,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刘莲,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况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