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苏凤刚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艳,苏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苏凤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小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凤刚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