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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苏凤刚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艳,苏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苏凤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小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凤刚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