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富忠与简华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忠,简华军,峨眉山市优薇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忠,男,生于1977年11月10日,汉族,住峨眉山市黄湾乡。被执行人:简华军,男,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住峨眉山市绥山镇。第三人:峨眉山市优薇酒店。负责人:鲁仕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22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富忠申请执行简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报酬124740元,负担受理费2795元、公告费600元和本案执行费1500元。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4年8月13日做出(2014)峨眉民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峨眉山市优薇酒店鲁仕庆处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执行中,第三人峨眉山市优薇酒店鲁仕庆确认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223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第三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笑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