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6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陶建花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建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6910号罪犯陶建花,女,1969年4月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建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139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一○年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0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106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四年七月二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3302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陶建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建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建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建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30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