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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春太、张冬花等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刘云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太,张冬花,曹欢,曹鑫,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刘云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罗春太(系死者罗某某的父亲),男,汉族。原告张冬花(系死者罗某某的母亲),女,汉族。原告曹欢(系死者罗某某的女儿),女,汉族。原告曹鑫(系死者罗某某的儿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戊娣(系曹鑫的祖母),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曹泽业(系曹鑫的祖父),男,汉族。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志强,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赖兴荣,系该院院长。被告刘云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太、张冬花、曹欢、曹鑫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刘云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罗春太、张冬花、曹欢、曹鑫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刘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春太、张冬花、曹欢、曹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太、张冬花、曹欢、曹鑫撤回对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刘云峰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325元,由原告罗春太、张冬花、曹欢、曹鑫负担。审 判 长  谢永雄审 判 员  陈茂娣人民陪审员  彭韶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雄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