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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玉栓申请乌审旗天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栓,乌审旗天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166号申请人赵玉栓,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乌审旗天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亮,执行董事申请人贺国翠与被执行人乌审旗天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玉栓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0日开始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1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