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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78********,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1日强制隔离戒毒,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剑如、代理检察员郑洁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0日20时多,被告人陈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五七桥西座503号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6月1日20时多、同月6日21时许,陈某在上述该503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强、魏某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6日,陈某在揭阳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强、魏某博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