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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小战与张国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喜,周小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喜,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战,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张国喜与被上诉人周小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周小战于2015年4月13日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国喜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国喜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张国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审 判 员 田 亮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