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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小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韩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韩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小初字第6号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10栋130号。经营者:孙连合被告:韩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韩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韩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塔 来源:百度搜索“”